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高基生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规定,现予登记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扬中市兴隆街道开发区服务中心
扬中市开发区兴隆社区兴隆893号(现兴隆街道兴隆社区8组893号)
公告单位:扬中市兴隆街道开发区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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