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协议须签订出租管理落实“五个一”
近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扬中市云旺阀门经营部的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故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和管理厂房租赁的负责人分别立案查处,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壹仟柒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管理厂房租赁的负责人作出罚款贰仟叁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厂中厂”的安全管理,对出租方有“五个一”的要求:
2.确定一名安全管理统一协调人员。
5.每半年至少一次全员逃生演练。
1.不得隐瞒涉及危险化学品、可燃性粉尘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
2.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和功能。
3.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喷淋等消防设施。
4.不得乱堆乱放、混存混放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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