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结果,下列所有权宗地与相邻单位之间界址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经初步审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宗地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镇江市丹徒不动产登记中心
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丰村农民集体
公告单位:镇江市丹徒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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