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遗产继承公告——张招娣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苏(2016)扬中市不动产权第0007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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