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扬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重新公布扬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扬中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扬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扬中市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我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障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我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区片一(三茅街道行政区范围)综合地价为6.3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5万元/人;区片二(新坝镇行政区范围)综合地价为5.8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5万元/人;区片三(经开区、油坊镇、八桥镇、西来桥镇行政区范围)综合地价为5.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5万元/人。
三、我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方式确定。
四、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关于修订〈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公布扬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政发〔202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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