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1]236号(杨俊荣等9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楚桥路67号楚桥雅苑1幢502室
镇江市丹徒区鑫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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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徒区谷阳镇城南人家16幢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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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苏(2017)镇江市不动产第58349号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苏(2017)不动产权证明第34222号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guanlizxin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苏(2017)不动产权证明第34222号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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