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登记公告(继承)--张月红、何小萍
(继承人)继承,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规定,现予登记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坝中心所
编号:扬不动产新坝(继承)[2023]5号
经我中心初步审定,扬中市新坝镇永平村北区34号(座落)不动产原属于王祥国(被继承人)的份额蕞终确定由何小萍、何泽扬(继承人)继承,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规定,现予登记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2023年4月2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坝中心所
其他权利人:何泽扬、何士华、陆春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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