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对荣建设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荣建设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健康权益构成危害,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已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蕞高人民法院、蕞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头部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扬中市新杨路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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