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外租专项执法检查典型违法案例
第四季度,扬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省市有关部署,开展工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执法暨外包外租专项执法行动。现公布2起外包外租违法违规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
2023年6月14日,扬中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扬中金同电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支吊架的生产项目发包给镇江昌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2023年5月15日施行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头部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一案双罚:扬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项目外包的总经理胡小兵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扬中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苏鸿顺电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区东北方的厂房出租给扬中市益琳电气有限公司经营使用。江苏鸿顺电气有限公司与扬中市益琳电气有限公司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处理结果】一案双罚:扬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厂房出租的总经理李纪宏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头部款: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判定情形:(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3)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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