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公告(继承)--虞彩萍施勇金
继承。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经我中心初步查验,扬中市西来桥镇东来村14组(座落)不动产原属于施康年(被继承人)的份额蕞终确定由施勇金继承人)继承。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2024年11月26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八桥国土资源所(所)
公告单位: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八桥中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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